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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ter Lee
翻译:Chan May Ching

最近,有一户家人来找我,询问他们年迈的母亲是否还可以立遗嘱。
我自然而然的第一个问题是:“你们的母亲现在在哪里?”
他们解释说,她目前住在一家疗养院,无法亲自前来。从他们的描述中,我很快意识到这年迈的母亲已经没有足够的心智能力去理解我将要向她解释的内容。

 

 

那时,我不得不告诉他们一个遗憾的事实:他们的母亲已经无法立遗嘱了。

要让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其中一个键条件是“立遗嘱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 —— 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必须神志清醒,能够完全理解他们所签署文件的性质及其后果。遗憾的是,在这个案例中,这键条件已经无法达到了。

于是我继续向他们解释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如果某人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遗产将根据“无遗嘱继承规则” (Rules of Intestacy) 来处理。这意味着家属必须向法院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 of Administration,简称 L.A.),由法院指定一位或多位遗产管理人来管理和分配遗产。

为了申请 L.A.,所有合法继承人必须一致同意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在这个案例中,包括了配偶和五个子女。

然而,还有一个要求让家属们大感意外。
我告诉他们,他们还需要提供逝者父母的死亡证明。他们非常惊讶。因为逝者的父母早在她成年之前就去世了,家人甚至不知道他们的全名,更别说持有任何文件了。

我解释了为什么这点很重要。

根据马来西亚《1958年分配法令》(1997年修订版),如果死者去世时父母还在世,其遗产分配如下:

  • 父母 ¼
  • 配偶 ¼
  • 子女 ½

但如果父母先于死者去世,分配方式会变为:

  • 配偶
  • 子女

因此,为了证明父母已经去世,并确保遗产按正确比例分配,必须提供其死亡证明。
若无法直接取得这些证明,家属可通过提交“直系亲属宣誓书”(Affidavit of the Next of Kin) 来申请。这是一份由直系亲属或与死者遗产有利益关系者所作出的法定宣誓书,用以确认无法取得死亡证明的亲属已经去世。

一旦所有继承人同意并提交必要文件后,法院还会要求指定两位担保人。他们必须提供财务担保,以确保遗产管理人会诚实、公正地履行职责。这担保是为了防止遗产被滥用或挪用,保障所有继承人的权益。

只有在所有条件都符合后,遗产才会依法分配。

这个案例只是我遇过的众多情况之一。
当家人因为亲人失去心智能力而无法及时立遗嘱,就必须面对复杂而繁琐的法律程序。这个过程可能会令人筋疲力尽,尤其是在无法取得键文件(如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原本可以简单解决的事情,最终却变成一场耗时又充满压力的法律拉锯战。

然而,所有这些个案本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步骤来避免——在头脑清晰时立下一份有效的遗嘱。

一份有效的遗嘱让您可以:

  • 自行选择执行人或信托人
  • 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根据您的意愿安排财产的分配

立遗嘱的最佳时机,不是在您生病、犹豫或身体衰退时。
最好的时间,就是现在——当您头脑清醒、能够做出明智决定的时刻。

因为,归根到底,我们所真正拥有的,只有一刻时光
请珍惜当下,趁清醒,做好安排。